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本條例第十四條因失蹤而視同死亡者之日期,以國防部發布之死亡日期為準。
- 第29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目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有關規定辦理。前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
- 第30條辦理本保險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單位)申請:一、所屬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
- 第31條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
- 第32條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
- 第33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率計算,在當月二日以後未…
- 第35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
- 第36條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一、對未…
- 第37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所稱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指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之日起,無故逾十…
- 第38條受益人因故不能親領保險給付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領。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領;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會…
- 第39條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
- 第40條被保險人因失蹤、被難歸來,或因案免職、撤職而停役者,奉准回役復職時,其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銜接者,應申請恢復原保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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