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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
- 第19條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
- 第20條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
- 第21條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
- 第22條要保機關對無資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填報不實致誤辦承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其誤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
- 第23條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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