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第19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19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一、喪失國籍。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