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7條 法規: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7條 奉派國外之軍人,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其隸屬單位檢具傷病軍人國外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