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2條 法規: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2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一、一等。二、二等。三、三等。四、重度機能障礙。五、輕度機能障礙。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