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2條 法規: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