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區分標準 第6條 法規:體位區分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6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或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