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3條 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