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母法 第三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第2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申請或由所隸單位檢具該員經國軍醫院出具之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前項人員病癒後,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補足其原應服現役役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