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5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53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