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