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來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被俘歸來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併計退除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