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6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各級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組,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