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5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兵役獎懲之辦理,除每年兵役節獎勵表揚事宜,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責外,餘由各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之主管、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單位依權責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