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兵役宣傳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軍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機構為協辦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