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2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三章 招募 第12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