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1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三章 招募 第11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