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0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宣傳 第10條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一、平面媒體。二、電子媒體。三、資訊網路。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五、書信、口語傳播。六、其他適當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