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32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三章 補充兵服役 第32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