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7條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7條
法規: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6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
第3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之檢定作業,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中央…
第5條
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
第6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