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5條 法規: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