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3條 法規: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3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