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2條 法規: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