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