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士兵之規定。
- 第46條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
- 第47條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
- 第48條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
- 第49條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 第50條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需要辦理。
- 第51條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 第52條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一、國防部(國…
- 第5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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