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2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九章 附則 第52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