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九章 附則 第48條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