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