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七章 編組、訓練、教育 第36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