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六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第34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