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五章 入出國登記 第26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