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四章 異動管理 第19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