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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5條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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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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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得向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並由其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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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
第11條
施訓單位應將退訓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
第12條
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需求之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或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第13條
志願士兵得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之需要,除依其他法令規…
第14條
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
第14-1條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得向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並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經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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