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4條 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