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2條 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需求之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或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