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3條 法規: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人員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本俸及加給;服役未滿三個月者,應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實際受領之本俸及加給。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