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國民兵之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原加蓋「國民兵乙」章戳者,不予變更;其未加蓋者,由權責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國民兵」章戳。
- 第1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國民兵列管人數統計表,通報內政部及國防部。
- 第11條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其勤務內容及召集程序比照召集規則有關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國民兵於戰…
- 第12條兵役法修正施行前已頒布之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實施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13條補充兵、國民兵合於兵役法第四條、第五條免役、禁役規定者,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辦理。
- 第13-1條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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