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13-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0-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1條
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於畢業任官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服現役,解除國民兵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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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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