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有關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除役及權利與義務之規定。補充兵之運用,…
- 第5條國民兵之管理,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權責單位)辦理。
- 第6條國民兵應依其原有身分列管,不再辦理徵集訓練。
- 第7條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戶籍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戶籍遷徙者,遷出地權責單位應於接獲戶政單位遷出通報三日…
- 第8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
- 第9條國民兵之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原加蓋「國民兵乙」章戳者,不予變更;其未加蓋者,由權責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國民兵」章戳。
- 第11條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其勤務內容及召集程序比照召集規則有關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國民兵於戰…
- 第12條兵役法修正施行前已頒布之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實施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13條補充兵、國民兵合於兵役法第四條、第五條免役、禁役規定者,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辦理。
- 第13-1條國民兵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國民兵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
- 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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