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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2條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學生與職工及原無工作者,於退伍、歸休、復員、解除…
- 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 第44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凡家屬之…
- 第45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尚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
- 第46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
- 第47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國葬、公葬者外,應由內政部、…
- 第48條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
- 第49條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
- 第51條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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