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27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母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六章 召集 第27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