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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
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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