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 第11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
- 第12條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
- 第13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 第15條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 第16條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
- 第17條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 第18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