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12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母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第12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