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31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六章 兵役行政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