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57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九章 附則 第5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