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56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九章 附則 第56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