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13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動員召集 第13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