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9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第69條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