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8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第68條 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救濟程序撤銷另予適法處分時,如基於同一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溯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